第七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由于专利法的实施需要做许多准备工作,例如制订实施条例、审查标准和申请文件格式,以及培训各类人员等,所以经过一年多时间到1985年4月1日才予以施行。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该修改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该修改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对专利权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使修改前后的程序相衔接,在附则部分规定了一个过渡条款。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删除了该条款,但没有制定新的过渡条款。这表明,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和相关请求,无论是2001年7月1日后提出的或者授予的,还是2001年7月1日前提出的或者授予的,原则上都适用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
尽管如此,在个别程序的过渡问题上仍然需要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为了确保可操作性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6月25日发布了第七十八号公告,对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过渡问题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