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中的行为主体是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地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虽然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但是依法处理与专利有关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玩忽职守,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不认真、不正确地做好本职工作。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检索,丢失文件造成失密等。滥用职权,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一般表现为擅自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批准授予专利,对明知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等。徇私舞弊,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隐瞒、掩饰等方法,进行违背职责的非法活动,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盗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受一方的财物,违法作出行政处理等。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是,如果上述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的有关事项。根据该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仍能担任现行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二是,对于违法情节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三是,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具体给予何种处分,由国家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