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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0-12-28

  第七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是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行政机关,包括个别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超越职能、参与经营活动、非法谋取利益的行为作出的规定。
  本条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是指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社会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信任,向社会介绍专利产品,鼓励公众购买、使用专利产品。参与专利产品的经营活动,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参与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各自负有相应的职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能。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会干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形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情节严重指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包括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推荐产品情况不真实,给公众带来较大损失等。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指作出推荐专利产品或者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的决定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参与推荐专利产品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员。
  本条是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新增加的条款。在人大常委会对专利法修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的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务,不得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不得利用职权参与专利产品经营活动。根据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专利法增加了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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