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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0-12-28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解释】本条是关于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鼓励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所有发明创造的源泉。为了保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积极性,专利法在总则部分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与此相呼应,本条规定了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专利法获得的权益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申请被批准以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以下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就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在专利申请和专利证书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在上述申请被批准以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以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妨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以及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成果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违反了专利法关于鼓励发明创造的基本精神,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行政处分的适用,已经在第七十一条的详解中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本条规定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情况制定的,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经济主体以国营经济为主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本条规定已经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其体现是:第一,行政处分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适用具有局限性,一般只适用于行为人与单位有某种行政隶属关系的情况,随着经济主体的多样化,本条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况;第二,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质上主要是一种民事侵权,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变,国家不再干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从行政责任转向民事责任。当然,目前本条关于侵夺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排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对职务发明创造表明身份权、获取奖励、报酬权都是专利法及其细则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当这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夺时,如果不能通过行政方式获得救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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