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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专利法详解:第七十一条【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0-12-28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首先,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专利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上述规定主要是出于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因。专利法第四条胜马之:“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的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之前,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可以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控制,区分是否需要保密。需要保密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本条所称违反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没有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这种行为如果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对其内部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我国关于行政处分的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195710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同年1026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二是19938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目前,一般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行政处分一般由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机构或者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机关作出,适用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或者与行政管理机关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员。我国在实践中,除了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对内部人员适用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适用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并不是对任何人都普遍适用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行为人不一定有单位或者隶属于某个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无法适用行政处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主体开始趋向多样化,这个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所以,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缺陷,以行政处罚代替行政处分作为法律责任,可能更加合适。
  其次,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如果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了上述刑法规定的泄露国家机密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规定;一种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适用于所有的人。本条规定的违法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属于后一种情况,应当依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理,一般是在规定的刑罚内减轻、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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