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十八条【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

时间:2010-12-28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依照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被告在答辩中是否提出时效届满的抗辩,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查明诉讼时效已届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获得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再履行其义务。但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履行仍然是有效的,不能援引时效已过而要求返还。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不是取得时效,即时效届满,权利人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获得了实施权。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因专利权被侵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提起的诉讼。条文中“侵犯专利权”应作广义理解,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计算方法是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发现某家企业未经许可正在生产专利产品,或者发现市场上有未经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出售等等。有时,权利人是先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再去查证侵权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计算时效,则显然对权利人不利,应当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已发现侵权行为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起开始计算时效。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得知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就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例如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作了较为广泛的广告宣传等,都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再例如,一种侵权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权利人也应邀参加了该展览会,应当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该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直在国外,则不能认为其应当得知。与“得知”一样,“应当得知”包括权利人同时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人,如果根据具体情况权利人不可能得知侵权行为人,仅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则诉讼时效尚不能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甚至是断断续续的,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连续实施的工业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得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工业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这表明,工业产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权、对世权的效力。工业产权的法律救济中,停止侵权行为属于物权上的救济,而损害赔偿属于债权法上的救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请求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则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数人共同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每个侵权人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分别计算。也就是说,权利人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届满。例如甲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乙实施专利,而且乙确实实施了该专利,专利权人得知了乙的侵权行为,但因专利权人与乙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乙。后来专利权人又发现了甲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对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甲的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条第二款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
  所谓临时保护,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付适当使用费的制度。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虽然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没有涉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但是应当理解为只有在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够就合理使用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使用费,但是如果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只有等到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该诉讼时效的期间也是二年,计算方法有两种:一般情况下,时效的计算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相同,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之所以对要求支付发明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特别的规定,是因为这样的诉讼只能在发明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而发明专利从公布申请到授予专利权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对于在此期间使用发明而未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如果按照一般情况那样规定以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行为之日起计算时效,则可能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显然不利于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针对这种现象,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可以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时效。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实际上是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了其发明,则依然以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来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诉讼时效计算方法实质上表达了以两者中后到期者为准的含义。这样的规定克服了原有规定的不足之处,能够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诉讼时效的理由
  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制度之一,它纯粹以时间作为条件,构成民法上的法律事实。时效完成便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来排除时效的适用或者更改时效期间。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有序进行。社会经济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促使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社会经济生活才能有序进行。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长期不履行其义务,权利义务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社会经济生活就无法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因此有必要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在经过一定期间以后的法律状态。其次,时效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时效制度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规定了一段时间期限,在此期限内,权利人完全可以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再者,时效制度也便于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执法活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争议发生的时间已经相当遥远,就会给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和认定事实带来困难。时效制度使得执法机关可以相对比较及时地调查取证,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从立法上讲,根据立法渊源以及适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诉讼时效分为基本法上的诉讼时效和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基本法上的诉讼时效是由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包括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专门适用于特种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时效期间为一年,适用于以下特殊法律关系:(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别法上的诉讼时效是指由民商事法律特别规定,适用于该法中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基本法规定的一般时效的诉讼时效。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原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效的规定与民法通则关于一般时效的规定相同,似乎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然而对专利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来说,由于存在特殊情况需要作出特殊的规定,因此在专利法中保留本条还是必要的。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