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规定了专利侵权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依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在当事人起诉前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对于侵犯专利权的临时救济,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和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但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起诉后的证据保全措施,但未规定起诉前的证据保全措施。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如不在起诉前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就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例如被控侵权人转移侵权产品等。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颁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之后,在对我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修订时,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不仅相应增加了有关诉前停一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规定,还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为完善专利诉讼制度,统一知识产权诉讼的有关规定,更为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借鉴现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问题作了规定,即:“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根据本条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与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必须提供担保不同,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问题由法院决定。也就是说,仅仅要求保全广告、合同、发票、账册以及价值不大的样品等证据的,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