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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十六条【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时间:2010-12-28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解释】本条是对本次修改前《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进行修改而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对诉前财产保全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因此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不再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规定,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统一规定。
  二是完善了关于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
  本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法院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申请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申请和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有关行为程序的规定不再援引《民事诉讼法》,而是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完善和补充,形成适合于关于申请和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法院就申请作出裁定的时间适当予以延长,即对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这是因为,从实际情况看,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判断较为复杂,其适用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比诉前财产保全更大,适用也应更加慎重,法院有时难以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因此本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法院处理诉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申请的期限作了一定的弹性规定。综上,本次修改后的第六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停止有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本条是关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临时措施的规定,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
  本条规定的临时措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即将被侵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发生或者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在提起诉讼前请求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如何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共同面临的问题。就专利来说,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侵权行为到提起诉讼,再到法院作出判决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任凭侵权行为发生或者继续进行,将使权利人的损失不断扩大,从而使专利权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有些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市场周期较短,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消逝而迅速丧失其市场价值。此外,侵权人还可能转移侵权设备、侵权产品,隐匿财产,导致证据灭失,使专利权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考虑到这些因素,TRIPS协议规定了临时措施。该协议第50条对临时措施作了详尽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为了
  A.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制止有关商品,包括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进人其管辖范围内的商业渠道;
  B.保存被诉为侵权的有关证据,司法机关应有权命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
  (2)司法机关应当有权在适当情况下,尤其是在任何迟延可能对权利所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或者在证据显然有被毁灭的危险的情况下,在开庭前不听取另一方的意见而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3)司法机关应有权要求请求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人提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以使该机关确认申请人系权利持有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者侵权活动发生在即,该机关还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者提供与此相当的担保。
  (4)如果临时措施是在没有听取另一方意见的情况下采取的,最迟应当在采取该措施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到影响的各方。根据被告的请求,应对这些措施进行复审,包括听取被告的意见,以便在通知这些措施后的合理时间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以修正、撤销或者确认。
  (5)执行临时措施的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以辨认有关的商品。
  (6)在不妨碍(4)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就案件是非作出决定的诉讼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起,应当依据被告的请求撤销根据本条(1)和(2)所采取的措施,或者终止其效力。上述合理期间,如成员的法律允许,由命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机关确定,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确定,为不超过20个工作日或者31个日历日,以较长者为准。
  (7)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者由于申请人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而失效,或者随后发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或者侵权的威胁并不存在,司法机关应有权命令申请人向由于这些措施而受到损害的被告提供适当的补偿。
  (8)如果任何临时措施能够作为行政程序的处理决定,这些措施在实质上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则。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都有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具体的形式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禁令制度。禁令可以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临时禁令多适用于法院判决前,为了制止某种有威胁性的或者可以预料的伤害事件的发生,或者某种重大损害事件很可能出现的场合,法院应申请人的请求,发布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种行为或者扣压、封存被申请人的财产、债权、证据的强制命令。永久禁令建立在对当事人的权利最后确定的基础上,命令被告永远不得从事某种行为,旨在永远禁止有关侵权行为的发生。欧洲大陆法系没有禁令概念,临时措施表现为假处分、假扣押制度。假处分是对金钱以外的权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假扣押是对金钱请求或者可以变为金钱请求的案件所采取的措施,具体方法类似于禁令制度。我国对临时措施的规定体现在诉讼保全制度上,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与其他国家立法以及TRIPS协议相比,主要差别在于没有明确对于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在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法院是否有权应当事人请求,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似乎可以解释为已经包含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中,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方法”,但是这一点并不十分明确。此外,最高法院19921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诉讼因被告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而是否中止的问题规定,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然而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不是正规的国家法律,而且也只涉及在诉讼中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没有涉及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问题。无论如何,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对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本条的规定,20016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要点是:
  (1)提出申请的主体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诉前责令停止侵权专利权行为的请求应当向有专利侵权诉讼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3)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所提出的理由中应当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具体说明。
  (4)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5)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
  (6)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7)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在上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8)人民法院诉前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最迟不得超过5日。换句话说,在开始执行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时不一定需要通知被申请人。
  (9)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0)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的-15日之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11)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
  (12)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13)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为本条规定的施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规范。可以相信,本条规定定能增大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人的法律震慑作用,起到保障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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