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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被医院盗用照相馆有无赔偿责任?

时间:2009-08-29

照片被医院盗用照相馆有无赔偿责任?

月前,女士和她丈夫带着1周岁的双胞胎儿子,到照相馆照了一张全家福。近日,女士发现他们的全家福被贴在了某医院的男女不孕症专科宣传栏里,文字说明:“不孕症夫妇经过治疗,喜得双胞胎”。女士夫妇感到十分愤怒,随即找到了当时拍照的照相馆。该照相馆工作人员以他们也不知道照片如何到医院宣传栏为由,只进行了道歉,对女士提出的赔偿要求百般推托,说要她自己去找医院索赔。女士对照相馆这种态度表示不能接受,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自己该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振合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自然人的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再现的容貌、形象,反映了每个人的独有特征,是与他人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肖像权则是自然人就自己的肖像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由此可见,肖像权具有很强的专属性和排他性,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制作或使用。

女士一家去照相馆拍照,实际上是通过许可的方式,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双方之间就许可制作的时间、场合、方式等做出了约定,但不包括使用肖像。某医院使用女士一家的照片做治疗不孕不育症宣传,未经其本人许可,显然侵犯了女士一家的肖像权,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该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毋庸置疑。再说女士与照相馆之间,女士到照相馆照全家福,事实上双方仅就肖像的制作做出了约定,并不包括使用。该照片自照相馆流出,并被非法用于宣传,不管是何种原因、何种方式,照相馆都构成违约,同时也侵害了女士一家的肖像权。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权利人可以选择追究相对人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所以,本案中女士一方面可以起诉某医院侵犯肖像权,同时还可以起诉照相馆违约或侵权。女士除可以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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