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 宣传不当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时间:2011-04-28

宣传不当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原告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原告成立于2008122日。2009年6月,原告发布招生简章欲举办“2009龙岩市首届中小学暑假军事、艺术夏令营”,并在《闽西日报》投放广告,以“军艺夏令营招生”为标题,后改为“军事·艺术夏令营”,内容注明时间地点等。被告成立于2000年11月8日。2009年,被告在其夏令营宣传单上提示:现社会上发现欺世盗名的“军艺文化”或“军艺夏令营”等假冒现象,目前发现有“龙岩农校电话:2×92200”军艺夏令营假冒一家。2009年6月10日,被告于《闽西日报》发布广告,内容包含:现发现社会上有欺世盗名的“军艺文化”或“军艺夏令营”等假冒现象。

评析】法院认为,原、被告同为龙岩市范围内青少年暑期夏令营活动举办者,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被告通过广告宣传,以评价与对比的方式直接贬低了原告的服务质量,足以影响竞争对手的服务声誉,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闽西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