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注册为自己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原告成立于1997年9月2日,系香港龙记国际有限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设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经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模具类产品上使用“龙记”注册商标,曾获多项荣誉。被告成立于2008年9月4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金属制品、模架、模具、五金制品;批发、零售:电子机械设备、模具配件;模具开发等。在被告与客户签订的《报价单/合同书》和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龙记”标识。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是原告在福建地区的经销商。
【评析】法院认为,原告经过长期经营获得一系列荣誉,企业名称中“龙记”字号在行业内已具较高知名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曾是原告在福建地区的经销商,清楚原告企业的情况和“龙记”字号的知名度。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龙记”字号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龙记”字号完全相同,双方在经营范围上多有重叠,应当认定被告注册该企业名称并非巧合,其目的显然在于利用原告企业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也易使消费者产生双方企业存在关联性的混淆。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仿冒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龙记”字号;赔偿原告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