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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旧条例同时作废。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72条。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城市疏堵保畅压力增大,因轻微交通事故造成的城市拥堵问题突出;行业安全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营运车辆交通事故频发;套牌车、假牌车、道路非法赛车、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行法律法规惩处力度不够;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重滞后于道路发展,改善处警救援等基础设施和管理场所建设势在必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今年5月1日修改施行,因此,必须要修正《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的依据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新规修改内容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分别由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落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冲突,所以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顶格”处罚;另外,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法律责任,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按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执行。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增加、完善交通管理条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作出综合、细化,增加第五条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规定; 增加第二十条第二款对高速公路实施“三同步”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关于新增测速的规定; 增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对八类车辆强制安装GPS法律责任的规定; 增加第六十四条对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停车站(点)和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增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载货汽车分道行驶的规定;增加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建筑单位散装物料车的规定;增加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和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关于禁止违法飙车行为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增加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关于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快速处置以及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时的规定; 增加第六十七条关于对多次违法车辆从严处理的规定;增加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至(七)项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 增加第七十条关于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 增加第四十九至五十四条强调执法监督工作的规定等。 ■车喷涂标识规定 关于对载货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规定的修改。将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中“黄黑”,修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同时还规定,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后部、侧面都要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应当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 关于“校车”管理问题的修改。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 ■强制推广安装GPS行驶记录仪的规定 增加相应法律责任。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和(六)项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以及擅自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信息资料的,处五百元罚款。 八类车辆进行强制安装GPS:在本省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不在本省注册登记但在本省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高速公路安全设施“三同步”的规定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设施、场所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 ■修改和完善车辆强制检验规定 只是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如果现场可以纠正的不再扣留车辆,使强制检验的针对性更强。 增加“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 增加相应内容,要求结合道路实际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运行评价报告,设定不同路段道路通行速度。 增加相应内容,要求设置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增测速的规定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在合理间距提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车辆分道行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虽然规定了按车速划分车道的原则,但实践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按车速选道行驶的自觉性较差,交警部门对此交通违法行为也存在查处难的问题。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相应条款:“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不得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载货汽车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强制驶离轻微交通事故现场保障道路安全畅通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相应内容,要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 ■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 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相应条款:“经批准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作业的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严厉打击飙车、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非法赛车、飙车等违法行为。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设对道路非法赛车、飙车的罚则。一是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二是第六十三条规定: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第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处五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厉查处酒后驾驶、使用假牌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顶格”处罚。具体如下: 1、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顶格”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法律责任,直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按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执行,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规定 轻微事故的现场处理。修改、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之间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将立即撤离现场,以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已有相关规定。 增加法律责任。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人的责任承担 原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过于笼统,不少基层办案单位以“离开事故现场”作为认定逃逸行为的唯一要件,忽视违法(犯罪)行为动机查证,导致出现错案。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的解释,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具体含义,便于理解,也有利于执法。主要是针对处理这类事故时动机和行为构成,纠正随意认定逃逸。删除部分依照上位法和部门规章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的调整 相应修改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明确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多次违法车辆从严处理的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多次拒绝接受处理,导致行政处罚无法得到落实,因此,新《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相应规定,对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送达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确有必要的,可以扣留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机动车。 ■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明确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增加相应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