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常常因为危房或其他原因需要加盖房屋,而申请盖房则需要先向当地乡或镇一级的政府提出。
按照规定,村民的建设是不能超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划定的范围的。如果村民的申请加盖房屋的范围并未超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划定的范围,那么当地政府在审查决定能否加盖房屋时,能否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错误或存在瑕疵为由对村民的申请不予批准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如果村民的土地使用权证划定的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那么当地政府能否以此为由不予以批准盖房呢?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情况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划定的范围来批准。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证是当地县或市一级的政府颁发的,乡、镇一级的政府无权改变。如果村民遇到此类情况,当地乡、镇政府不予批准盖房的,那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www.fl45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