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厦门辖区内的下列一审行政案件:
1、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 厦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下列材料
1、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指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事实和理由应围绕诉讼请求阐述,不得有谩骂、辱骂等语言。
2、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 原告身份证明材料:
Ø 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Ø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Ø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详细信息,受托人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Ø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3) 涉外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4) 涉港、澳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司法部认可的港、澳有关律师或机构予以证明并进行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5) 涉台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应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台湾海基会及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3、 证据及证据清单,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证据清单应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