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邹律师就有关行政机关扣留信访材料、不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的违法行为连续提起诉讼,探索人民群众信访的新路子(一)

时间:2011-01-03

 

    

    邹丽惠律师因通过福州市12345便民呼叫系统提出“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的投诉事项,不服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理,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受理两个月后又做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邹律师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该项起诉已通过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受理,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邹丽惠,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苏增添,市长。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榕政行复驳[201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继续处理或重新处理,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9月6日通过福州12345便民呼叫系统发布投诉件,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编号10090600259)。被告的信访工作机构福州市信访局根据原告反映的问题所涉及的范围,依法将投诉件转给福州市司法局处理。福州市司法局对该投诉事项于9月16日作出网上答复,一把将原告推出门外。原告不服,通过12345系统向被告投诉福州市司法局不依法办理12345(正规名称为福州市信访局网络信访中心)转办的信访事项(编号10092800313),请求被告责成福州市司法局对原告“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的投诉事项依法立案查处。福州市信访局将该投诉件仍转给福州市司法局处理,并限定“在2010-10-18 16:55 前回复”。
    鉴于福州市司法局在对编号10090600259的投诉件作出网上回复前没有依法向原告答复受理并了解情况、听取原告陈述意见;在原告因不服其对前述投诉件的答复对其提出投诉之后,也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为了防止其再次敷衍了事、敦促其依法履行受理和查处12345转办的信访事项之职责,原告于10月11日下午前往该局向其办公室主任、12345信访责任人岗永红当面递交前述投诉件的纸质文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并要求与负责办理该投诉事项的同志当面沟通,进一步反映情况、陈述理由。但岗永红拒收原告递交的纸质投诉材料,对原告“与办理该投诉事项的同志当面沟通”的请求也加以拒绝。原告随即又在12345系统发布了一个诉求件,要求福州市司法局就原告“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的投诉事项指定专人办理并与原告当面沟通,向原告了解情况、听取原告的意见,制作笔录(编号10101200203)。
    但福州市司法局始终没有派人就上述投诉事项向原告了解情况,听取原告意见,对原告第二份即编号10092800313的投诉件也未在规定限期内给予答复(对原告第一份即编号10090600259的投诉事项答复是否受理)。10月19日下午,申请人上网查询仍未见答复,前往该局办公室向岗永红当面查询、要求书面答复是否受理原告提出的“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的投诉事项,遭到拒绝后向被告监察局派驻司法局的监察室投诉,其仍拒绝给予答复,直到10月20日(已经逾期两天了)才给予网上回复(但回复时间却显示为 “福州市司法局于2010-10-18 09:34回复”,明显造假,向被告提供了12345网络打印文本为证),且违反法定程序,未经依法受理原告的投诉并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就直接给予实体答复,答复内容通篇都是谎言和假象,其实质就是否定原告的投诉、不予受理。
    原告认为福州市司法局在履行办理12345转办的信访事项的行政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对原告投诉事项的正确处理,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于2010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2010年12月1日又针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的答辩和举证进行辩驳,提交了书面意见和新的证据(被告监察局派驻司法局监察室接受原告投诉,决定予以受理的告知文书),同时提出“以听证方式审理本行政复议案件”的书面申请。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听证申请未予准许也没有给予答复、说明理由,后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榕政行复驳[201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的“上述回复是对申请人投诉的有关事项的解释性答复,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质性影响,也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构成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上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榕政行复驳[2010]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显系违法行政行为。
    1、福州市12345便民呼叫系统是被告为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的规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而由其工作机构办公厅主办,数字办、效能办和信访局协办建立起来的网络信访平台,是人民群众信访的重要渠道和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自12345系统的信访事项的登记、转办、督办和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来自12345系统的信访事项,除遵守《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外,更要遵循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当《12345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与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
    2、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受理,认真、及时、正确地办理包括来自网络平台的人民群众信访事项,是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责。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的决定、答复,只要关系或影响信访人权利义务的,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不服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作出的决定、答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违反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定程序,影响了对原告提出的“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的投诉事项的正确处理,导致被投诉人丁萍、林洪楠等人逍遥法外,破坏了信访秩序,在危害国家利益的同时,侵犯了原告“依法向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的权利及因执业权利和职业声誉受到被投诉人丁萍、林洪楠等人非法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监督和纠正,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正是对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进行监督,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办法之一;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告在依法受理两个月后且没有相反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又作出驳回原告申请的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3、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只是从程序上进行审查。然而,其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却是认为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对原告“公开揭露一起国家赔偿掩盖下的罪恶”的投诉事项所作的回复“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质性影响,也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显系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判断,不属于程序审查的权限范围。故被告作出的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行政复议立案(受理)审查的权限,系违法行政行为(若基于上述理由且被告的行政复议人员够胆量的话,应该作出维持福州市司法局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可惜他们不敢!)。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邹丽惠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