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仓山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争议一案
起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现就我所(以下称原告)起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被告)行政争议,请求撤销被告仓政行复不受 [201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行政复议一案,在庭审质证、辩论发言的基础上,强调和补充发表以下起诉意见,请一并给予充分考虑。
一、被告的答辩不能成立,不应给予采信。
首先,被告向法庭所举证据恰恰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不予受理是违法的,印证和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是在“以己之矛攻己之盾”、“用自己的巴掌打自己的嘴巴”!
1、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原告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向其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原告向被告递交的证据材料中:
第1组证据照片3张,证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于6月13日6:30至13:00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的事实和交通管制现场情况。这一事实也得到了被告的确认(见其《答辩状》)。
第2组证据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诉求件网络打印文本2份,证明原告的负责人邹丽惠律师就仓山公安分局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一事,两次向福州市公安局及其仓山分局提出质疑,要求它们说明“根据什么事实、什么理由认为6月13日6:30-13:00时段,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需要以牺牲众多商家的利益、妨碍附近那么多居民的交通通行为代价,采取那么大范围、那么长时间的交通管制的”,即涉案时段在涉案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的必要性;以及“ 在本人提出上述质疑后,仓山公安分局又于2010年6月28日上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搞了一次未经事先通告、不能说明理由的交通管制,难道仓山公安分局就是这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长此以往,这公安还是公安吗”?仓山公安分局及其上级公安机关对上述质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与说明,亦即不能证明仓山公安分局两次在福州中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3份证据原告律所的执业许可证副本,证明原告法定住所为“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福州市中院左旁),处于上述两次交通管制范围内,因此,原告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2、被告提供的第四组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其中:《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兜底性条款),即只要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务作出的行为,而相对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注:这一精神明确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中);行政机关只能“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否则,必须予以受理。
仓山公安分局在涉案时段、涉案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这一点也已得到被告《答辩状》的确认。那么,原告因办公场所就在该交通管制区域内,其律师和工作人员在交通管制时段内无法进入办公场所从事自己的工作,合法权益受到该交通管制行为的侵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完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被告未对其“越俎代庖”的答辩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显属无稽之谈。
根据《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且确有“必要”的时侯才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被告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原告负责人的质疑,即“仓山公安分局根据什么事实、什么理由认为涉案时段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等问题进行任何解释与说明的情况下,在《答辩状》中“越俎代庖”地辩称“仓山分局……于2010年6月13日与28日上午(系“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的庭审及宣判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是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也是为了保护本案原告在内的该区域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系合法的职务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
请问,公安机关在原告负责人两次质疑下都不敢承认上述两次交通管制是因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的庭审和宣判而采取的,被告一激动就一把给捅了出来,怕是帮了倒忙、拍错了“马屁”吧?而且,被告又是根据什么判断“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通过网络诽谤他人案”的庭审及宣判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会发生“必须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才能预防和制止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常审理和宣判涉黑案件和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都不需要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来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怎么一起网络诽谤的普通犯罪案件的庭审和宣判反倒搞起交通管制来了?难道网络诽谤犯罪分子比涉黑案件和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更厉害、更可怕?!再试想,如果这起网络诽谤案“侵犯的对象”不是……,仓山公安分局还会“兴师动众”地调集那么多公安警力和地方保安人员、搞那么一场“声势浩大”的交通管制吗?
二、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孰是孰非尽在不言中,已经不需要再用更多的语言加以挑明了。恳请合议庭秉公司法、依法判决!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