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锦绣江南”9-03店面。
负责人:邹丽惠,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卫,该分局局长。
请求事项:
确认被申请人2010年6月13日和6月28日上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未经事先通告,于2010年6月13日6:30-13:00时段和6月28日上午两次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就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侧门正对面,恰在交通管制范围之内。由于通往申请人办公场所的周边几个路口均被封锁,致使申请人的三名律师和工作人员无法进入所内上班,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执业活动。
为此,申请人的负责人邹丽惠律师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12345便民呼叫系统两次向被申请人及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质疑,要求说明实施交通管制的理由。但被申请人的答复只是敷衍,称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实施交通管制”,不能说明实施交通管制的具体原因和理由。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须是出于“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之目的;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而被申请人两次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长时间、大范围的交通管制,既未事先通告、也不能说明原因和理由,明显是滥用警察法即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为此,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依法复议,以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
附证据材料:
1、被申请人实施交通管制现场照片三幅;
2、邹丽惠向被申请人质疑的12345诉求件两份。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
负责人:邹丽惠,该所主任,联系电话:13950309665。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号。
法定代表人:黄平,区长。
请求事项:
1、撤销被告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仓政行复不受 [2010]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2、判令被告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行政复议。
事实和理由:
2010年6月13日上午和6月28日上午,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未经事先通告,两次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由于原告律所的办公场所就在实施交通管制范围之内,周边几个路口均被封锁,致使原告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无法进入办公场所,执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原告的负责人邹丽惠律师两次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12345系统对仓山公安分局及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质疑,他们不能说明原因和理由。为此,原告于 8月12日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的法制工作人员几次推托不过后勉强收下原告的复议申请材料,被告随即于8月16日作出仓政行复不受 [2010]2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为由,决定不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在上述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职务(行使职权)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及其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告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受理!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