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仓山区公安分局于6月13日6:30-13:00时段
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的质疑
(编号为10061400204,验证码为959339)
福州市公安局:
本人邹丽惠,是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是福建省司法厅在新《律师法》实施后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定住所在仓山区闽江大道246号“武夷国际城-锦绣江南”9-03店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侧门正对面)。
2010年6月13日上午上班时分,我和所内两名工作人员同往常一样,按时到所上班,但接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时,见路口设置了警戒线,并有大批警察、保安警戒,不让过往车辆、行人进入和通行。经了解,获知是贵局辖下的仓山公安分局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从当天6:30-13:00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许多群众从此经过,有的停车、驻足围观;有的一边骂骂咧咧、一边被迫绕道通行。
由于我所经营场所就在交通管制的区域范围内,周边几个路口均被封锁,无法绕道进入,于是本人出示律师证,向执行交通管制的警察说明情况,请求允许我和两个同事进入,但遭到严辞拒绝。本人要求警察说明实行交通管制的原因和理由,他们推说只管执行,为什么实行交通管制要找领导去说。于是本人一边指示助手小吴对现场矗立的告示牌进行拍照,保留证据;一边报了110(13338283186号手机08:27:03和08:37:55共报警两次;13950309665号手机08:41报警一次)。现场有几个警察见小吴拍照,一拥而上要抢小吴的手机,被本人制止;还有警务人员威胁本人说“你是律师,敢不遵守警察法”?十数分钟后来了一辆警车(车号闽A5121),走下来一名警察(警号101555),只说了一句:这个事情我们解决不了,你们找领导说去,然后就登车离去。
据了解,由于当天实行交通管制的时间较长,且没有事先通告,在此区域内的经营单位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后听知情人透露,仓山区公安分局动用了大批警力和保安,实施这么大范围、这么长时间的交通管制,给人民群众交通通行带来那么大的不便,造成了那么多商家的损失,仅仅是为了一起与某地个别公安人员有关的诽谤案的二审。
我们不禁要质疑:有这个必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而像仓山公安分局这样,为了某些公安人员的个人利益,不惜动用大批警力和社会资源、滥用公权力,制造交通不便、限制人民群众通行自由,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还不允许批评的做法,似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立法宗旨,与人民警察的职责、任务和应遵守的原则格格不入?!如果允许这种对《警察法》的滥用,那我们的社会治安、交通秩序将走向反面!!!
为此,特通过福州市人民政府12345便民呼叫系统向贵局提出质疑,请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本人反馈。
质疑人:邹丽惠 2010-6-14
仓山区公安分局于2010-6-24 16:54回复: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我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于2010年6月13日6:30-13:00期间,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谢谢!
对仓山区公安分局答非所问之回复的再质疑!
(编号为10070100339,验证码为993702)
本人于 2010年6月14日通过12345系统发出诉求件,就仓山区公安分局于6月13日6:30-13:00时段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一事,向福州市公安局提出质疑(编号10061400204)。12345系统将该诉求件批转给仓山公安分局答复。
仓山公安分局于6月24日回复称:“我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于2010年6月13日6:30-13:00期间,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本人对此答复极不满意,认为仓山公安分局是故意装傻、答非所问!
因为,本人知道仓山公安分局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的规定,决定这次交通管制的。
而本人要质疑的是:仓山公安分局根据什么事实、什么理由认为6月13日6:30-13:00时段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需要以牺牲众多商家的利益、妨碍附近那么多居民的交通通行为代价,采取那么大范围、那么长时间的交通管制的?
特别要指出的是:就在本人提出上述质疑后,仓山公安分局又于2010年6月28日上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区域搞了一次未经事先通告、不能说明理由的交通管制,难道仓山公安分局就是这样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长此以往,这公安还是公安吗???
如果仓山公安分局及其上级机关不能或者不敢对这两次交通管制的具体原因和理由作出说明和解释,就说明他们是在滥用《警察法》、滥用公安机关的权利!!!
邹丽惠 2010-7-1
仓山区公安分局于2010-7-13 09:27回复: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到。此前我局已就此问题进行答复,我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6月13日、6月28日两次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不存在你所谓的“滥用《警察法》、滥用公安机关的权利”的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