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被拆迁人要求按低限标准安置》
被拆迁人要求按低限标准安置 |
(一)申报低限标准的条件 1、选择货币补偿或自选安置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低于人均15平方米; 2、具有合法使用权、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 3、在海曙、江东、江北区范围内无另有住房。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拆迁单位填写《被拆迁人要求按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 2、申请人将申请表送至本人及家庭同住人工作单位签署意见; 3、申请人到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街道签署意见,再将申请表交给住房所在地房管所;(需提交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等证明) 4、房管所将申请人住房有关情况张榜公布三天,对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报当地房管处审批; 5、房管处审批同意后,由房管所将申请表交给申请人和拆迁单位; 6、申请人凭批准后的申请表及住房、户口等凭证,到拆迁单位签订住宅拆迁安置协议。 (三)承办部门:拆迁单位、房管所、房管处。 (四)办理时间:从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给房管所之日起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