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律师:
我是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公司于去年6月与另一家服装公司(B公司)订立投资协议,以公司所创的某服装品牌折价入股,即允许B公司使用该服装的商标,公司按年收取80万元的股利分红,我公司于今年7月份以银行存款收讫。近日,当地税务机关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这一情况,要求我公司就该项股利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4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否缴纳营业税?
刘晨
刘晨:
根据你的所述,你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虽然是投资入股协议,但并不与投资方(B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而且按年收取80万元的固定利润,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你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4万元。
韩龙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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