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每年年审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证件: 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事项。 (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并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补发新证,同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