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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变“拆迁”,政府无视法律常识

时间:2009-06-26

       “征收”变“拆迁”,政府无视法律常识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并成所谓“拆迁行政许可”,允许并要求政府在以行政许可的方式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躲到幕后,把征收行为打扮成拆迁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旧房和土地使用权买卖关系,把作出拆迁决定的政府打扮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中立的裁判者。

其第十

 
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其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把征收打扮成买卖,甚至无视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不能申请仲裁这一法律常识。

本来政府应该在征收、补偿、搬迁完毕后再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开发商跟被拆迁人之间就不会有任何冲突,有冲突也只是被拆迁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这并不影响政府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拆迁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作出征收决定,既而跟开发商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开发商预付的土地出让金支付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待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或被强制搬迁后再通过登记赋予开发商物权(土地使用权)。所以混淆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把拆迁打扮成民事合同并不是从开发商那里融资以取得补偿款所必须的。

把政府和被拆迁人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转嫁给开发商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对自愿搬迁的人来说,政府跟他们的矛盾也很容易解决;对拒不搬迁的人来说,政府最终仍然无法假装是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中立的仲裁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哪有仲裁机构亲自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呢?仲裁不都是当事人自己拿着仲裁裁决去申请法院执行的吗?

由于开发商干的本来是政府未完成的征收事宜,即使排除官商勾结的因素,政府为了维护自己先前的决定也只有站在开发商一边。这样因为征收而可能发生的对补偿不够的不满本身没有消失(只是转移给了开发商),又增加了被拆迁人对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压迫人民的不满。

此外,开发商以个别谈判的方式确定对众多被拆迁户的一一补偿,一方面因为强大的利益动机而导致被征收人总体上得到的补偿偏低,另一方面也因为补偿标准不一而使那些已经自愿搬迁的人重新产生心理失衡,并激励着其他地段或地区新“钉子户”的产生。而“钉子户”的产生虽然有维护个人权利和抑制过度拆迁的作用,但是它降低政府和法院的威信,尤其是对于真正基于公益目的的征收有巨大的破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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