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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工伤和劳动案件的的一些感悟

时间:2010-05-08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如不是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劳动者思想上的软弱和法制观念的淡薄,甚至有怕打官司的念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确实的保护。有一个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在北京工作,因工死亡,也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能赔几十万元,但需要一笔律师费用。但这个人家属,却认为到公司闹是一个能解决问题的办法,结果被公司的恐吓所吓到,只得到了两万元的赔偿,刚刚够上抢救费用。事情也就这样不了了之。
        看下面一个工伤的案子啊,这是我亲自办的一个工伤案子,写的代理词,我想也可能给各位一些感触吧。

 

       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被申诉人***公司与申诉人***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按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这种情况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

2008819是申诉人经***介绍到被申诉人处从事电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八十元,并和被申诉人职工***一起在***工地工作。申诉人摔伤事故发生后,医疗费用完全由被申诉人支付。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应当确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具有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代理人恳请仲裁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裁决确认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具有劳动关系。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200*年*月**

 

 

 

代   词

 

       ****所依法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劳动关系(见证据1,**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二、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及其它鉴定申请

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工作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发生事故伤害,被申请人应当主动积极地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被申请人却只支付部分医疗费以后,对申请人的其它合法费用和权利置之不理,无期限的推托,对申请人要求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理采。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得拿起法律武器,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19137

经劳动部门认定,申请人已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八个月,**市在职职工2008年年平均工资为******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九级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九级6个月。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8800元(8个月),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84.83元(14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5593.56个月)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92008个月);住院伙食费1000元(20天,每天按50元计算);住院营养费300元(20天,每天15元);另外,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十天,按每天八十元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80010天)元的工资。二次手术费10000元;其它以实际发生为准,详见赔偿项目清单。

综上所述,申请人已构成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并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上的损失,被申请人应当对此给予支付和赔偿。因此,望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李海明

200*年月*月**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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