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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

时间:2011-06-15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
在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效与否,影响着劳动者与企业的重大利益,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法》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设定了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做此规定,主要在于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性,企业不得因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做出违背公平,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这也说明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存在着很多的“霸王性”条款,比如迟到一次罚款200元甚至更多,迟到两次以上无条件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才可以无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再比如公司的规章制度强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同意单位的安排就强制性的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也是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用人单位没有单方决定权。
如上所述,只要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规章制度无效,不能作为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依据。
三、规章制度在制定后必须经过公示或者直接告知劳动者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后,必须在单位的公示地点向劳动者公示,并保留公示的相应证据(拍照或者录像),或者直接通过会议的形式告知劳动者,必要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只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单位的规章制度才会对劳动者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否者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在各种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影响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重大利益,因此,两方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理解与判断其法律效力,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强律师于2011615日零时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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