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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诊不成立的答辩状(代理医方,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时间:2009-12-19
民 事 答 辩 状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医疗损害人身赔偿纠纷一案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以下答辩:
    一、答辩人诊所是2003年依法成立的个体诊所,具备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的资格。
    答辩人诊所是2003年依法成立的个体诊所,XX市卫生局2009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答辩人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换证并不是答辩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2009年6月24日至2012年5月)足以证明王XX2009年7月7日到答辩人处就诊时,答辩人具备开展正常诊疗活动的资格。被答辩人错误认为答辩人未取得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对外营业没有依据。
    二、答辩人对王XX的诊疗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王XX2009年7月7日上午9点钟左右来答辩人处就诊,王XX主诉上半身疼痛伴有咳嗽,答辩人当时按诊疗常规测了体温、血压、心率和听诊,体温37℃、血压98mmHg/70 mmHg、心率91次/分,心脏无杂音,呼吸音粗。由于王XX当时血压、心率、体温均正常,咳嗽符合老年人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答辩人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皮试阴性后用0.9%NS250ml给予2.0g输液抗感染治疗,近一个小时的输液过程无任何不良反应,没有病情加重的现象,尸检结论排除了药物过敏致死的可能。答辩人对王XX整个诊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答辩人已根据执业经验和诊所条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诊断、治疗,尽到了临床执业医生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职业道德。王XX是在离开诊所步行近四百米到XX市友谊广场后才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脏破裂致心包堵塞而死亡,与答辩人诊疗无关。
    三、答辩人对王XX的诊断没有误诊。
    急性心肌梗死病情凶险、病死率高,其典型症状是突发的持续性胸骨后或心前区疼痛,疼痛有濒死感,并伴有呕吐、出汗、胸闷、气短、心慌等症状,还要结合心电图、心脏B超、心肌酶谱等检查检验结果才能确诊急性心肌梗死。王XX主诉没有急性心肌梗死典型症状,在其有明显咳嗽症状下,答辩人不可能立即作出王XX患急性心肌梗死的判断,且诊所条件无法进行心电图、心脏B超、心肌酶谱等检查检验,任何一个医生都无法在当时的情况下明确诊断王XX患急性心肌梗死。因而,没有诊断出王XX患急性心肌梗死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的情形,答辩人没有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错。
    况且个体诊所作为低等级的基层医疗机构,其对疾病准确诊断的条件、整体设施和技术力量都受到很大制约,答辩人依据诊疗常规给王XX诊断治疗没有过错,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四、王XX的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根据尸检王XX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脏破裂致心包堵塞而死亡,但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脏破裂目前在临床上是一种急进性、凶险性疾病,死亡率极高,确诊率低。王XX是74岁的高龄老人,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故冠心病引起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脏破裂致心包堵塞而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是其严重冠心病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或意外。答辩人对王XX的诊疗均严格遵守医学诊疗常规符合医疗原则,整个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与王XX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五、被答辩人索要巨额赔偿的行径应当受到谴责,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能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王XX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脏破裂时,本应陪护在身边的被答辩人却不知去向,失去了最佳的发现和抢救时机,被答辩人没有尽到照顾、注意、监护的义务。王XX突发疾病意外死亡后,被答辩人丈夫李XX不顾派出所民警在场,途经医药广场时将答辩人打翻在地,肆意侮辱答辩人的人格、尊严;卫生局两位科长主持的调解会上,被答辩人与其丈夫以误诊、过错为由强行索要75万元的巨额赔偿。由此可见,被答辩人不能正确面对王XX突发疾病意外死亡的事实,妄图通过加压索要、缠讼等途径获取巨额赔偿,如此行径应当受到谴责,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更不能在本案中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在本案中,王XX已是74岁的高龄老人,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其死亡是严重冠心病疾病发展的自然转归或意外,与答辩人的诊疗无关。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生养死葬是儿女义务,法院不能因为死者生前在答辩人处看过病而将责任转嫁到答辩人身上。
    综上,答辩人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答辩人没有过错,王XX的死亡与答辩人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王XX的死亡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辩人依法不承担王XX死亡的赔偿责任。希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城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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