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根据职工的伤残程度如实填写。该表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领取;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病例(包括出院小结)、各种化验单、特殊检查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办理程序:申请人应在职工工伤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持上述资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规定缴纳劳动能力鉴定费。其中:
1.骨折内固定患者,应在内固定拆除后申请鉴定;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医疗期需超出一年者,应提前申请延长医疗期间鉴定。
法定时限:鉴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