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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发回重审只能一次-锦州律师李晓东

时间:2012-02-17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就如何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的监督指导关系提出具体要求。
  • 据了解,目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关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对案件请示做法一直有争议;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请示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意见》对案件请示作出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意见》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一次发回重审避免久拖不决

    规范发回重审程序,是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意见》同时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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