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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业务关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存在模糊认识,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对案件请示做法一直有争议;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有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的程序、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
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工作的监督一般是个案的、事后的,而且必须依法、依程序进行。因此,《意见》特别强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对案件请示作出明确规定
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做法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意见》对案件请示作出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在审查移送审理请求后,决定是否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
《意见》指出,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一次发回重审避免久拖不决
规范发回重审程序,是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说理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意见》同时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内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