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人要向“老外”讨公道
黄润涛 邹向阳
我市第一宗向“老外”讨公道的官司,将于本月21日在北京三环东路6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仲裁.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致函称:“本会根据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已受理本案,并向被诉人(新加坡商赢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被诉人按期指定仲裁员.”另称:“本会主席根据你方的委托,已代为指定王生长为仲裁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另函告知,开庭时间为11月21日.据悉,此为我市第一宗以仲裁方式解决的涉外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案.申诉人为河南省许昌市棉麻公司,法定代理人为吕香离;仲裁代理人为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徐子敬律师,被诉人为新加坡商赢企业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为柯德让.
今年6月6日,申诉人根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于去年12月29日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书》第22章第62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就违约索赔问题申请仲裁.申请仲裁要求,被诉方向申诉方支付违约金1.2万美元;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360067.17元人民币和负担仲裁费和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事件的原委是市棉麻公司与新加坡商赢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郑州巴拉斯化工有限公司于1993年12月20日在我市共同起草编制的合资开办河南省商赢防护制品有限公司的防护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已经市计委批准),并于当年12月29日合资三方在我市签订了合资开办该公司的合同书和章程(该合同和章程以分别经市经贸委和省政府批准)。申诉人为尽快履行合同,以在本地办好了一切手续,并对申诉人的资产进行立项,并得到了我事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确认。对此评估,合资三方于今年2月24日以认定书的形式认定申诉人的投资资产折合37.3万美元,除30万美元作为约定的入股金额外,超出的7.3万美元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储备金。至此,申诉人已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根据约定,新加坡商赢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应于今年元月20日前预付10万元人民币先期开办费,并于3月20日前使投资到位。事实上,被诉人却仅于2月24日交给郑州巴拉斯化工有限公司一张1.2万美元的支票作为开办费。可是该支票却属于不能兑付的支票(不知被诉方有意无意,现支票在市农行)。此后,尽管董事会一再催促被诉人将应缴付的出资额及时到位,并对被诉人放宽资金到位的最后日期。但是,被诉人却没有缴付资金,反而以早已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配额问题为借口,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随后申诉人三次对被诉人进行劝告并邀请被诉方来许昌协商解决,但对方不予理睬。至此,一场合资彻底泡汤。
这场官司,谁胜?谁负?不日将有结果。届时,本报将连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