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局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合法吗
时间:2006-05-20
问:我女儿于1996年到市农电局下属单位上班,1997年报考职工大学被录取。1996年毕业后被分到农电局工作,2000年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又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2005年农电局根据上级决定,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月工资由818元降到了300元,同时停止缴纳社会养老金及一切福利待遇。他们这样做合法吗?答:农电局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你女儿2003年与农电局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到2008年才到期,在2005年只是根据上级指示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改变工资待遇,取消有关福利待遇是不负责任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同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都有明确规定,解除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依照国家规定动作给予经济补偿。从你的来信中没有看到法律规定的变更劳动合同的正当原因,这样随意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