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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羁押期限

时间:2014-10-17

   逮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共同构成刑事诉讼的5种强制措施,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下列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查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对犯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查院批准,还可以在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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