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2008年8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公正司法,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征询旁听庭审的公民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一)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等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
(四)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上访的案件;
(五)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
(六)需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建议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专门性业务的,应当确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参加。
第四条 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建议的公民,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由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也可以从旁听庭审的公民中当庭确定。
审理案件法院应根据所审案件情况,决定采用庭前推荐或当庭确定方式,也可以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第五条 采用庭前推荐形式的,审理案件法院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应联系有关机关、团体和组织推荐代表,合议庭应当在庭审前五日内通知被推荐的公民旁听庭审。
推荐的公民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 采用当庭确定形式的,审判长应在庭审开始时告知旁听庭审的公民。休庭后由书记员组织旁听庭审的公民推荐或自荐后,合议庭审查决定。
确定的公民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前采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民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允许。
征询旁听公民意见、建议前,审判长应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公民代表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和建议。
征询意见、建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不得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不得对公民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论。公民对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询问的,合议庭成员应作必要的释明。
合议庭在征询公民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建议时,应当同时征询公民对合议庭庭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书记员应客观记录公民的意见、建议,座谈笔录经公民代表阅读签名后装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八条 旁听庭审公民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
公民代表意见、建议分歧的,合议庭评议时应全面研究,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宣判后,书面告知公民代表对其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抄送该案的裁判文书。
第十条 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相同的申诉、申请再审复查和执行案件的听证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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