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某大型国有企业中层干部,因涉嫌收受客户回扣及以票冲账贪污公款共计数十万元被某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执行拘留,后被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发现本案证据不足:第一,以票冲账行为经过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并且是因为赵某某所在部门员工加班时晚餐支出由于赵某某未能及时预先申请资金而由赵某某垫付所致。第二,客户指控赵某某收受贿赂均为单一指证,即指控赵某某收受贿赂的主体具有单一性,无其他人证、物证予以佐证并且无赵某某认罪的证言。
综上,辩护律师提出了本案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赵某某有罪的辩护意见,审查起诉机关经认真审核,并经检委会讨论通过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在此期间赵某某先行取保候审,后最终获得撤案、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