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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能问案情?!

时间:2011-04-06

   有同事受家属委托,在一滥用职权案件中担任嫌疑人的代理人,为了了解案情申请会见,检察院安排会见时专门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不准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同事有疑问专门打来电话,是否有根据?我回复称,你遭遇了传说中的会见难。实践中,律师的会见难表现为:律师会见时需要申请(法律没有会见需要申请的规定);找人申请时办案人员往往回避,其同事出面搪塞的理由大抵是办案人员出差、休假等理由,并拒绝接收律师让转交的申请等材料;会见时侦查人员随意制止会见,制止询问案情,随意终止会见等。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法律规定的律师会见权利均有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规定,不知什么样的文件和规定还可以作为限制律师权利的依据,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犯如此低级的错误真是有辱名声!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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