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接受XX家属的委托,指定我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仅就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这起犯罪的社会危害比较小
一方面,被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比较小,盗窃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另一方面,被告人是被生活所迫,而一时起了盗窃的念头。
2,被告XX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XX是1992年10月8日出生的,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XX具有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XX以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此次系初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4,建议对被告适用缓刑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六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被告人XX正好符合初次犯罪而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案社会危害比较小;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又是初次犯罪,悔罪表现好。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XX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意见发表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