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权利及作用
刑事案件中,许多人认为律师对案件的定性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等的作用微乎其微,不请律师也可。实际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相应的权利,也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具体而言:
1、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律师可以及时地复印到相关的文件,这就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从而准备法院审理阶段的辩护方向和意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2、会见权、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和通信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的规定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1)只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参加刑事诉讼的律师才能行使该权利。
(2)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履行规定的手续: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3)会见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4)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时,看管场所应当给予放便,指定适当的会见房间。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派员在场。
(6)对律师的要求。律师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时,应遵守看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格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的人员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
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的话,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侦查人员在刑讯时,就可能比较有顾忌,会担心被律师看到犯罪嫌疑人身上伤痕而受到控告。同时,律师及时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可以稳定其心理和情绪。
3、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律师法》第36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