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有关管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高法发[1993]8号
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改善行政审判执法环境,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执行案件有关管辖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和行政执行案件有关管辖的暂行规定
一、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被诉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涉及金额满六十万元以上的案件:
2、被告或第三人是省、地、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所属行政职能部门的案件;
3、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1、被诉行政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涉及金额满三十万元至不满六十万元的案件:
2、被告或第三人是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市、州政府所属行政职能部门的案件;
3、在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二、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政府及其所属行政职能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职能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