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廖明春的女儿的委托,指派李铁祥律师为其辩护人。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开庭审理。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明春诈骗罪不持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廖明春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 廖明春诈骗时当场被抓获这一笔属诈骗未遂,依法应认定为法定从轻情节。小王与廖明春、刘应会诈骗时被受害人高玉珍附近的群众识破被当场扭送派出所,在派出所二被告人将受害人的物品包括金戒指、绿宝石戒指、金项链全部退还了受害人,由于诈骗犯罪是结果犯,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廖明春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和协助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属法定从轻情节。从本案发生情况来看,是小王(在逃)提议用丢包方式进行诈骗,并且是小王安排廖明春与刘应会在诈骗中扮演的角色,由此可见小王是本案诈骗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是主犯;廖明春在诈骗犯罪中处于从属和协助的地位,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认定为从犯。依法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两高司法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本案中两被告人均认罪悔罪,依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此为法定从轻情节。
4、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廖明春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认罪态度好,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罪行,有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曾主动要求其家属退赔3000元现金给受害人朱艳,这也充分反映了廖明春的悔罪态度。
5、 廖明春年纪大身体差,此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量。廖年纪大,现年58岁,又是女性;同时廖明春曾因身体多饮食、多尿、疲乏无力、视觉模糊住院治疗,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糖尿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曾病情发作,并且在一直服药治疗。
6、 本案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社会危害性不大。受害人高玉珍、朱艳的损失都得到了挽回,高玉珍的物品当场就追回了,朱艳的损失总共价值2570元(朱艳的陈述)是通过廖明春要求家属主动退赔也得到了挽回。在本案中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和挽回。
三、 量刑建议:
鉴于本案诈骗数额不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拘投、管制,被告人具有三个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能够判处拘投或适用缓刑。
辩护人:李铁祥律师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