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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林木所有权可以土地使用权不一致

时间:2012-05-15

在通常情形下,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所占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的权利人应该是一致的。例如,林权证上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人为张三,那么相应的土地证上面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应该为张三。这是因为从不动产使用的实际情况来看,林木作为不动产是附着于土地上的,既然林木归某人所有,那么这个人自然应该有土地的使用权,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土地使用权是张三的,那么山上的林木也应该是张三的。

    但是,前述的情形只是一种通常状态。现实中常常出现林木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不是归属一个人的情况。例如,本来林木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都是张三的,但是张三把山上的林木卖给李四,那么张三就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了,这时山上的林木所有权就归李四。

    因此,对于林木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两证不一致必然有一个就是错的。如果有关部门在没有足够依据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两证登记不一致就将其中一个证撤销或者将两个证中登记的权利人名字统一为其中的一个人,并侵害另一方权利的,那么受侵害的一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 

(作者:叶林 QQ:1846904128 网站:www.fl4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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