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以提出申诉申请的当事人
1、 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请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 行政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二、 申诉管辖
1、 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一般应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 行政申诉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 申请申诉需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诉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若干份(具体份数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申诉申请人应当在申诉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 生效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1) 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原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还应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资料:
(2) 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委托代理人的,应同时提交如下委托手续资料:
Ø 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详细信息,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Ø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4) 涉外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5) 涉港、澳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司法部认可的港、澳有关律师或机构予以证明并进行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6) 涉台当事人: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应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台湾海基会及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才承认其效力。
四、 申请申诉的期限
1、 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 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五、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六、 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