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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时间:2010-02-0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①14岁-16岁:一律不公开
②16岁-18岁:一般不公开(刑诉法第152条)
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刑诉法第14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
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指定辩护
应当指定辩护(对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高法解释》第36条)
对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起诉政策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结合酌定不起诉理解。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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