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昆明市的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生态、生活环境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保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加大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审判工作,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订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两个联发文件。两份试行意见在公益诉讼人的主体资格、证据、禁止令、判决内容及集中管辖方面都做了创新,将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更加科学、合理。
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的诉讼利益归属社会,诉讼成本也应当由社会承担。在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人胜诉的,被告承担的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应当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若公益诉讼人支出的调查取证、鉴定、律师代理等相关费用是由救济基金专户支付的,则该费用可由被告直接向救济基金专户支付。
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公布之日起,昆明市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宜良县人民法院、寻甸人民法院、石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基层人民法院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