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刘某携带毒品乘坐李某非法营运的车辆在增城市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刘某身上搜出毒品两包,在汽车副驾驶座椅背兜内查获毒品两包,司机座位车门储物槽内查获毒品一包。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罗学源律师为其辩护。
罗学源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检察机关指控所查获的所有毒品系刘某的,显然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有部分毒品为李某的或者他人放在李某车上的;2、刘某携带的毒品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的最低数量标准,不构成犯罪;3、刘某如实供述了在自己挂包里的两包毒品的情况,而且他这次携带毒品也是初犯,携带数量非常少,行为显著轻微。刘明之前也从来没有从事过违法犯罪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毒品通常是以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而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携带毒品是为了其他的毒品犯罪。因此,刘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