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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保监发[2007]43号
文 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6-5
执行日期:2007-6-5
生效日期:1900-1-1
新税制实施以后,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各项税收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国家为扶持企业发展而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各项税款,无论是财政部门直接返还的还是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返还的,企业在收到返还税款后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