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案更需新理念
时间:2006-08-11
顺气总比堵气好 政府愚民法难容一、有矛盾必有来头: 地处偏远山区有这样一个村子,村子面积并不大,人口也不多,拥有或养活村民的耕地更少的可怜,土地成为稀缺资源。唯独让村民们值得骄傲的是村里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叫“八一”,年纪小一点的人们都不知道八一这个村名的来历,且不问究竟为何叫八一,一听这名字就让人觉得这里多多少少与革命有着关联,是个红色的地方,浑身带有战斗的气息,说来也怪村子里的每个村民的确也似乎有着怪怪的脾气,遇事总要讲个理,非得要个说法不可,当地政府官员一听八一村的村民都显得头痛,所以凡是同这个村打交道的官员动不动就会往公安部门报告,这个村成了当地公安高度警戒的范围,要说村民们有气都不为别的,只为耕地的事经常和政府对立,先后有多位村民因此而被公安的采取拘留治安处罚或罚款措施,因为村子地处城郊边界,这里的耕地要是变成建设用地就会值钱多了,很多人看中了这个商机,于是,城区和农区争地的事不断演泽,村民们为力护养命地也和这些抢地者展开游击战,常常弄的地方官员很是头痛,政府为制止村民的护地行为,总结出的一个办法就是“抓”,一“抓”则灵,一“抓”则平,而村民们也有对付的办法,男人退后女人上,真把个争抢耕地的斗法演泽的变幻多端,在各种压力面前,无论怎样村民们追求真理的决心没有变,他们知道这是为子孙保留一片养命田………。二、耕地是村民们难舍的权利。 据知情的村民们回忆,早在一九六六年左右还是个一公二大政府当头的年代,旗畜牧局要建个配种站便同时任村干部们商量,借用村里的十二亩耕地建个配种场站,给村民们的好处是家畜配种无需交费;如果配种站下马不办,将耕地交还给村里。后来配种站下马了但地未能还给村民,畜牧局将配种站改建成了养殖场,到九二年左右养殖场下马,畜牧局又要改办养鸡场村民们知情后坚决不让了,一股脑把地要回来复耕了,耕种一直延续到九五年时畜牧局又想将该片耕地转卖给税务局作养鸡场,再次引发村民们的强烈反对,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抗争,当地公安部门以扰乱社会治安拘留了十多个护地村民,但是畜牧局没有卖成耕地,事后倒是由村民们同税务局直接达成了征地协议,约定税务局征用十二亩地中的七亩地,按当时耕地年均收入补偿给村民三万五千元,剩余五亩耕地继续村民耕种,村民们为答谢或奖励当年护地有功而招惹被抓的村民,安排护地中受气的村民耕种从中得到些许补偿,耕种该地由全体村民缴纳农业税。村民们找来宪法,认真学习《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二款规定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们知道集体的耕地权属不能被政府局机关无偿剥夺。三、无耐的民告官案件。 二00五年五月份村民们迎来了一场官司,因为畜牧局把剩余的五亩地以三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村民张某,张某用砖墙围砌了五亩地,并翻建了破旧的房屋,张某还从耕种该地的几户村民那里花七百元买断了种植在该五亩地上的待收的玉米,但此举被其他村民们见状后引发强烈反对,村民们的耕地怎么能容他人砌墙圈占的道理,为保护耕地带头的村民将张某砌成的砖墙推开一个门口成为进出耕地的通道,那料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村民们的行为违法并制止村民,可是还未等村民们反映过来,当地法院从立案到判决只用了短短八天时间,而且是独任审理,没有给村民们答辩期限,没有给村民们举证的期限,更令村民们难以想象的是张某在法庭上拿出了一份政府文件,文件称九五年政府将十二亩耕地的权属划归畜牧局使用,村民们不知此情,要求法庭留出时间查查那份文件的真实来源,可法院那肯,立案后的第八天就急匆匆下达了判决,村民们提出上诉,二审开了两次庭走了过场就维持了原判。 该两审判决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存在明显的错误,《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的答辩期为不少于十五日,《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明确了法院应当给村民们至少十五天的答辩期限和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简易程序审理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律规定当事人人数较多为十人以上,本案中被诉到法院的村民多达十四人,村民们不服一审提出上诉,认为耕地权属是集体所有,张某圈地的行为违法,案件审理程序也不合法,剥夺了村民们的诉讼权利举证权利,二审法院审理了两次,还是匆匆地驳回了村民们的上诉,间接将五亩耕地的权属判给了张某所有。 要说民事诉讼中张某起诉权基础指向的实际上是耕地权属,按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涉及到耕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应当行政确权先予民事审理,法院理应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向村民释明提起行政诉讼,那料不少官员心目中对待事关村民们的案件认定必然是小事,堵气的事儿留给了村民,该当法官为村民们顺气的时候却终究未能引起法官的重视,正应了那句话:人微言轻。四、行政复议屡次受阻。 村民们对从法庭上得到的九五年的政府确权文件不服,于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旗政府的违法决定,保障村民的耕地权属。被复议的决定称:“九五年已经给村民们做了补偿,所以该宗耕地(十二亩)权属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归畜牧局”。而实际情况是村民们自九二年一直耕种此地,畜牧局也从未给村民们做过任何征地补偿,相反畜牧局无偿使用了近二十多年,村民们实在想不通这个政府决定,可是,市政府经过三个多月时间的复议,最终于二00六年三月三日做出了(2006)3号终止复议通知,理由是复议时效过期了。五、市政府堵气成被告。 为告赢市政府村民们单就立案一事费尽了心思,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二百多里路程来回跑了七、八趟,最终感动了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终于立案了,开庭审理时市政府官员到了法庭,对其终止复议通知辩解称复议时效过期了,举用了旗政府九五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称一姓王的乡政府人员将政府文件向村民传达了,但会议记录并无任何人签名,王某也未到法庭接受质证。市府按会议记录的内容推知村民们应当在九五年就知道,因此超过了复议期限,村民们向法庭陈述该九五年文件确实在二00五年十二月份从张某的个案中才得知,况且旗政府向市政府的复议答辩状中明确写道该文件始终未向村民或村委会送达,但不管怎样耕地一直由村民经管的事实说明政府的文件未能改变权属,值此不能推知村民们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市府的另一个理由是终止复议的通知不具有可诉性。市府的这个通知依据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但是该第十二条并没有因超过复议时效即终止复议的规定,只有依复议申请人撤回才终止复议,显然市府替旗府挡架的理由不足,该案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未向村民送达决定以及决定做出时未告知村民救济的权利时效该如何起算,决定未能涉及到耕地权属实质上变化的后果,则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不动产行为的救济时限应当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意见实行最长二十年时限,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目的和宗旨是让老百姓有理能诉,有冤能伸,是交待权利而不是堵住老百姓的权利,这是我们应当在本案中吸取和总结的关键问题。六、与旗政府的案件遇到怪事儿。 二00六年五月份村委会将旗政府告到法院,起初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拒绝受理,也不给任何理由,村民们再次跑到二百里以外的中院起诉,中院受理后转到异地法院审理,好不容易等到了开庭的日子,村民们准时到了法庭,但未看到旗政府的到庭,进入法庭后原定开庭时间过半,一张姓法官姗姗来迟,告诉村民们今天的庭不开了,村民们问为什么,法官说没有理由就是不开了你能怎样,案子是不审了,但法官却要留下村民们做调查,拿出了政府交来的复印卷(九五年时公安局拘留村民的材料)问原因,村民们悟出法官的目的地为政府的答辩理由“超过起诉时限”找依据时,不再接受调查,直接要求开庭,可张法官的脾气满大的,又拍桌子又吓唬,在村民面前俨然摆出一副无可抵挡的官势,完全失去法官应有的基本素质。为了应诉、为了护地村民起了大早,赶到了一百多里地以外的法庭,指望法律能为弱民们撑起一片兰天,可那料倒头来却换得法官冷、横、硬。七、案件突显和暴露的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下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立法本意是当行政复议机关拖延履行复议职责时,为行政相对方及时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若干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不受理,政府不纠正,村民们无奈不得已选择了上访途径,法律规定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起诉时限为最长二十年,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即未向村民送达,又不告知救济权利,更主要的是该决定一直以来并未从实质上影响到村民们经营和管理耕地的权利,地权未变自然说明权利未受侵害,不可能找到已知或应知的理由,村民的各项复议权和诉讼权不能受到时限阻却,政府决定未向村民送达,未交待任何救济权利和途径,说明行政机关对此存在违法或过错,为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规定了最长时限。 政府的行政决定实体上违背了宪法基本规定,程序上违背了行政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村民集体的耕地不允肆意侵占,在村民们世代耕地为生同局机关卖地求钱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竭望政府或法院为村民们保护耕地的行为多做些顺气工作而少干些堵气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