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
论文摘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它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思想,也有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要严厉打击,多措并举,建立网络;坚持打防并重,强化管理监督,深入持久预防。
关键词: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 公务 国家公务人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查处了一批高级别领导的犯罪,如成克杰受贿案、慕马案、戚火贵受贿案、褚时健贪污受贿案等,虽然查处的力度不断加强,但效果并不明显,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在广西玉林地区出现了四位地市书记“腐败接力”的现象,已经到了杀猴猴不惊的程度,针对这种现状,如何更好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对于减少、遏制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职务犯罪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即公共权力的性质、行使、目的和后果的异化。权力的异化,就是权力的自身产生了与自身相矛盾的对立力量,丧失了原来的质的规定性而异于本来意义上的权力。在现代国家中,政府与官员的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是民主政体的基础和原则。根据民主政治的原理,人民是现代国家权力的主体,公职人员只不过是权力的代行者。人民通过法律的方式赋予国家工作人员以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而实施必要的社会管理。职务犯罪作为权力拥有者违反职责规范、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根本上是与权力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是与民主和法治原则相悖,将权力由公共性质转化为个人所有的权力异化现象,使权力的行使不再具有合法性,违反了有关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违反了权力运行规范,权力的效能失去了公益性,导致国家、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职务与职务犯罪
(一)职务的认定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职务问题在刑法中实际就是身份的问题。在犯罪论中,犯罪特殊主体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除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一般而言,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但在刑法中,具有意义的是对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或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身份。此种身份,既包括法律赋予的某种特定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等,也包括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例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及其家庭成员。职务身份通常是指前者而言,当然,并非所有职务都可以成为具有刑法意义的身份,即使是同一职务身份,在不同的犯罪中也是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有些犯罪中,职务的存在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但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而成为量刑的情节,这一类职务身份即为量刑身份。按照通常的理解,职务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即一般意义 的职务概念比较宽泛,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单位,不管有无职位,只要从事了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就是一种职务行为,行为人即具有职务身份。在这一意义上,职务身份和业务身份甚至和一定的工作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在刑法中,一般是在更为狭窄的意义上使用“职务”一词。所谓职,即指负有一定的掌管之责,在其形式上必然具备一定的职位,因此,职务应当是指职位所规定的任务。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任何一个组织集体,都必须存在着以生存和
(一)职务的认定及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职务问题在刑法中实际就是身份的问题。在犯罪论中,犯罪特殊主体的最主要特征就是除具备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身份。一般而言,身份是指人的出身、地位和资格。但在刑法中,具有意义的是对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或其程度有决定意义的身份。此种身份,既包括法律赋予的某种特定资格,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军人等,也包括基于特殊事实而发生的其他特定关系,例如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及其家庭成员。职务身份通常是指前者而言,当然,并非所有职务都可以成为具有刑法意义的身份,即使是同一职务身份,在不同的犯罪中也是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有些犯罪中,职务的存在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但是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而成为量刑的情节,这一类职务身份即为量刑身份。按照通常的理解,职务是指“工作中所规定担任的事情”。即一般意义 的职务概念比较宽泛,不管在何种性质的单位,不管有无职位,只要从事了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就是一种职务行为,行为人即具有职务身份。在这一意义上,职务身份和业务身份甚至和一定的工作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在刑法中,一般是在更为狭窄的意义上使用“职务”一词。所谓职,即指负有一定的掌管之责,在其形式上必然具备一定的职位,因此,职务应当是指职位所规定的任务。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任何一个组织集体,都必须存在着以生存和
[1]陈兴良主编:《职务犯罪认定与处理实务全书》,中国方正出版社
[2]樊凤林、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王昌学主编:《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钱大群、孙国祥主编:《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5]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
[2]樊凤林、宋涛主编:《职务犯罪的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王昌学主编:《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钱大群、孙国祥主编:《职务犯罪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
[5]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