搂住法律的软肋
时间:2006-03-27
一则民事附带行政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总是结不了果,案情并不复杂,但里面涉及的问题很难理清,一家开发公司申请后建设局核发了行政建筑规划许可证,开发公司建设施工完成并交付入住后第二年,后排一居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许可,理由是该建筑挡住了居民住宅采光,经过实地测查,根据当地大寒日日照有效时间该居民的住宅采光实际达四小时二十分,建设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居民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过两年时间的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建设局的许可建法,并赔偿居民两万元采光补偿费,建设行为涉及城市规划大局,该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如果正确的许可被错误判决确认,会造成不良样板,建设局随提出了上诉,二审未开庭径直维持一审,建设局又开始申诉,在再审期间,对于原一二审判决建设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认识感到处理主体错误,应予纠正,只就是否挡光的性质判断方面存在很大分歧。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产生不同意见,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但是对于诸如采光被挡,达到什么程度才是赔偿的前提,或者说居民的采光挡到那种地步是居民可以容忍的限度,相邻权毕竟不是所有权,相邻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具有相互限制扩张的权利,城市规划建设事关公共利益,当居民采光与城区建设之间发生矛盾时,何者让与成为衡平要点,对此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很明确,根据标准化法和实施条例,建设部和国家技术监督总局早在九四年就做出的强制性规范,中小城市的建筑采光以满足大寒日当天满窗日照三小时(旧城改造区以不低于一小时)为标准,据此考查该居民的采光权并未受到侵害,随之出现的问题是以什么为判断方法,一种是在建设前行政机前核准时根据系数计算出一个间距值,然后按间距值留足建筑间距,一种是建成后根据实际日照时间确定是否达到国标规范。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批建时肯定不知实际日照时间,只能按间距计算,因此要审查计算方法对与否,不看实际后果,而建设局认为官司发性是因为采光权纠纷,而且没有实际采光权被侵害就不存在违法行政,原告起诉也是根据实际日照时间为证据,原告同被告的直接争执焦点问题在于采光,而不是行政许可程序,更不是计算方法,国标规范在实施中有一个变化,就是将原先以系数为控制标准改为以实际日照为控制标准,不再按系数控制,但是在这个案子里,当地人民政府曾在1992年作出了一个地方细则,还延续着以系数为控制的办法,由于系数控制标准中的系数本身只是按正南向建筑测查的,不具有确定性,会出现计算正确有可能采光不足,或计算正确也有可能采光远远超过应当控制的间距,考虑到这种情况,建设局在建筑之前,根据建筑朝向,座落,正南向夹角、旧城改造区的实际,以留足日照三小时为条件计算系数为0.79,然后按这个系数同遮阳楼檐高进行折算,这样的计算方法同以往的算法不一样之处是,原来的算法中系数是事先确定的概数,用事先的概数同遮阳楼檐高折算出的结果往往不具确定性,而按现在的计算办法是先用日照三小时(根据太阳高度角、日照影长率等因素)计算出一个系数来,再用这个系数折算遮阳楼檐高,得出的结果具有确定性,且准确率很高,由于在新旧两种计算办法方面出现分歧,加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没有成熟的经验,因此法院在审理时用地方细则做为认定行政许可违法的依据,且不说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地方规定不得成为衡量和判断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单就确认行政案件是以民事为诉讼基础这一方面来看审理的难度骤然增加,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往往是行政管理相对方,但是当依申请而发生的行政许可案件中,原告实际上是第三人,而第三人真正的目的在于同建筑业主之间的民事权利之争,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方向应当建立在以行政行为是否侵害民事权利为主线,而不可以按老办法去审理行政行为相对的双方之间的申请许可程序,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的审理即省时间又省资源,否则就象本案一样,案子很小,但经过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仍然不能算完。审理民事附带行政案件,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就靠司法实践中寻求最佳路子和方法,超是法律不明确的,超要拓展司法思维,不应当守旧,法律出现了软肋,是紧紧搂住还是补实,需要司法实务人员更多地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