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林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法接受被告人王X林之子王Y的委托并征得王X林的同意为其辩护,本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听取法庭调查,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王X林非法买卖爆炸物证据不足,不应当认定。
1、王X林自始至终都否认买卖爆炸物,认可只是给“缠绷带的人”半路捎货,以致于王X林在庭审结束后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和捺印,同案被告人魏Z红当庭供述王只是催范D会赶快走(与公安侦查笔录供述不一致)、催要钱的是范D会,当公诉人问是否红车司机也要钱、数雷管、争吵时,魏答没有;2、李J生和范D会说的“红面包车司机”不是同一个人,因为同一人、车,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相距10多公里的地方-----魏村医院和土门及羊舍村,张Q英所说的要钱是王X林向范D会要捎货费;3、范D会是在羊舍庄村的接货人,张Q英说的与魏同行的另一人(应当是范D会)向李T生要钱,范D会所说的“平”的话是范在推缷自己的责任,这是一个孤证(间接、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4、起诉书指控王X林从洪洞贩运4680枚雷管没有证据支持。
二、王X林没有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故意和过失,公诉机关的指控属于客观归罪。
王X林的红色面包车一直用于出租活动。2008年1月的一天(可能是4日下午),王X林在由吴村方向至魏村方向途中,在东郭村附近确实给“缠绷带的人”(奥拓司机郭红波证明:红车司机向“缠绷带的人”要钱。这证明王X林的供述是真实的)捎过一个编织袋,因该人胳膊不方便,王还帮助其搬货,作为出租人一般不会问客人身份和货物的性质,收取乘车捎货费用,这些既是人之常情,也是商业习惯。王X林没问“缠绷带的人”,“缠绷带的人”也没有说是什么货,只在羊舍村看见公安人员围堵奥拓车时才意识到有问题,还协助公安人员冯H杰(副所长)、曹Q和王S昌追赶奥拓车,后又返回羊舍村。试想,如果王知道他捎的是爆炸物品,在公安人员出现后,早应当是逃之夭夭了,再返回到羊舍村干什么?显然,王并不知道半路上捎的是什么,也不可能预见到“缠绷带的人”带的是雷管。因此,王X林没有运输爆炸物的故意和过失,不能因为他实际运输了爆炸物,就指控王犯非法运输爆炸物品,公诉机关的指控属于客观归罪。
三、公诉机关的证据相互矛盾。
1、时间矛盾:A起诉书指控的是2008年1月4日17时许等钱时;B王认可的是(4日)下午在东郭村捎货;C张Q英说的是1月5日12时左右在她家缷货;D李J生说在1 月3日和张联系第二天取货,1 月4日11点左右看见红车在魏村医院处,12时左右去土门,12时30分左右去张家看雷管;E范D会说是1 月5日早上同“平”联系,12点左右,魏打电话后他从洪洞租奥拓去羊舍庄村(约1小时到);F魏Z红说是1月4日。
请问公诉机关,王Z林捎货是在2008年1月4日,还是5日?或者是范D会所说的2010年1月5日?
2、数量矛盾:A起诉书指控(在张家扣押3编织袋)4680枚;B王X林和魏Z红说是一袋;C张Q英说是2袋3800枚;D李J生说是5000发(刘二娃1月3日要);E范D会说是2袋3000发少20发。
请问公诉机关,认定王X林捎货3编织袋4680枚雷管的证据是什么?这说明张家早在1 月3日前就储存了至少1袋雷管!
3、身份矛盾:A起诉书说王X林是卖方,魏、范是介绍人,二李是买方;B王X林说范和“缠绷带的人”是卖方;C李J生说“陕西人”是次买方,刘二娃是介绍人;D张说魏和红车司机及范是卖方;E范说“平”和红车司机是卖方;F魏说范东会是卖方,李是买方。
请问公诉机关,给李T生、李J生提供雷管的难道不是范D会和“缠绷带的人”吗?
4、过程矛盾:A被告王X林供述是1月(4日)下午给“缠绷带的人”捎货;B张Q英说1 月5日早上李J生就说要放货,12点到货;C李J生说1月3日就与张联系提货,4日8点刘二娃要货,11点刘、李、红车司机和陕西人(买家)坐红车去土门村,12点30分去张家看货;D范D会说是1月4日魏Z红打电话要货,5日12点他从洪洞去羊舍庄村魏家,一会儿(应当是1小时后)“平”派的红车到羊舍庄村,后去羊舍村张家;E魏供述说是李和范打电话交易雷管,让他协调;F起诉书说是王从洪洞买的雷管,由魏、范介绍卖给李吉生等。
请问公诉机关,如果王是卖家,在11点至12点30分王的红车中坐着陕西人(买家)和李J生及刘二娃,王就可同陕西人直接交易,为什么还会在12点30分后把捎的货送到张家呢?这也说明张家在1 月3日就储存有雷管,与公安机关扣押的3袋相辅相承。
5、红色面包车运行轨迹了矛盾:A王说是下午从吴村去魏村途中捎货;B李说1月4日11点从魏村去土门,12点30分从土门去羊舍村张家看货;C范D会说一会儿(1月5日约13点)从羊舍庄村去羊舍村送货;D张说1月5日12点在张家卸货。
请问公诉机关,红色面包车11点到12点30分从魏村到土门要钱、到张家看货(临大公路是南北方向),红色面包车又在某一时间到12点30分从羊舍庄村到羊舍村张家卸货(洪西公路东西方向),如果是同一辆红车这可能吗?
综合以上5点矛盾之处,完全能够说明,公诉机关把不同时间、不同人员、不同车辆买卖、储存和“运输”的雷管,混合编成了一个故事,指控王X林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证据矛盾、事实不清、逻辑混乱!
四、王X林捎运雷管的行为,没有严重社会危害,不应认为是犯罪。
王X林捎运雷管的行为,由于事先并不知道,按商业习惯也不能查询客人的身份和货物品种,既没有故意,也没过失,没有严重社会危害。依照《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高法(2001)129号《通知》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王X林没有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故意和过失,指控王X林非法买卖爆炸物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排除相互矛盾的证据,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谢谢审判第!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 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海龙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