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沪国资委办(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2-3
执行日期:2008-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 院提起诉讼。
(五)参与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人员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国资委监察部门负责组织上海市国资委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助做好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企业集团负责各自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应作为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责任部门,对本企业资产损失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
各企业集团应在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的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中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减少或挽回损失;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负责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恪守工作职责,保守秘密;与有关事项或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对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贿赂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受聘参与调查的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在企业资产损失专项审计或技术评判工作中,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有关审计结果或评判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条 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或调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的工作规章制度并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并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十三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资产损失按金额划分标准
按不同的资产规模划分标准如下: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较小资产损失 | 较大资产损失 | 重大资产损失 |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
10亿元以下 | 0-50 | 50-100 | 100-500 | 500以上 |
10亿-50亿 | 0-50 | 50-200 | 200-800 | 800以上 |
50亿-100亿 | 0-50 | 50-300 | 300-1000 | 1000以上 |
100亿-500亿 | 0-50 | 50-500 | 500-1500 | 1500以上 |
500亿-1000亿 | 0-50 | 50-1000 | 1000-2000 | 2000以上 |
1000亿以上 | 0-50 | 50-1500 | 1500-3000 | 3000以上 |
注:1、资产总额是根据资产损失发生的单个企业年末资产总额来确定;
2、资产损失额是指经审计确认的单笔资产损失额。
附件2:
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罚标准
较小资产损失 | 较大资产损失 | 重大资产损失 | 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 |
直接责任人 | ||||
经济处罚 | 扣减30%至60%绩效年薪(奖金)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并降基本薪10%至20% | 扣减100%绩效年薪(奖金),并降基本薪20%至30% |
行政处理 |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 |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 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禁入处理 | 连续发生禁入 | 禁入 | ||
刑事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间接责任人 | ||||
经济处罚 | 扣减10%至30%绩效年薪(奖金) | 扣减30%至60%绩效年薪(奖金)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 | 扣减50%至100%绩效年薪(奖金),并降基本薪10%至20% |
行政处理 | 诫勉谈话 |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 |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 | 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禁入处理 | 连续发生禁入 | 禁入 | ||
刑事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