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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拍女网友裸照要挟与其发生性关系

时间:2014-11-18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故意强奸案,男子李某意图以裸照要挟被害人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悉,李某早在2010年10月26日便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

  2014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通过QQ认识被害人林某,双方在网上聊天近一个月。2014年4月5日晚,李某邀请林某参加其生日派对,当晚两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多张照片,其中有一张为林某的裸照。此后双方一直正常交往,后两人发生矛盾,林某表示不想再与李某交往,并将李某手机设为黑名单。

  2014年4月22日,李某通过QQ与林某联系,以公布其裸照相威胁,要求林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林某随即报警。当天下午,李某工作直到18时许下班,见林某没有联系他便回到家中,后林某约李某在网吧见面,当日19时许,李某在网吧附近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胁迫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为强行与林某发生性行为制造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预 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没有为了实施强奸而创造条件,不构成犯罪预备。李某只具有犯意表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为了达到与被害人林某发生性关系之目的,已经实施了用裸照胁迫被害人的行为,使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而逼迫其就范,这不是犯意表示,而是为了实施强奸犯罪制造条件。因此,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遂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男子拍女网友裸照要挟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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