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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间:1995-01-19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事函[1995]14号

发布日期:1995-1-19

执行日期:1995-1-19

生效日期:2000-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涉外收养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

  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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